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88号),申请人及与该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公示期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身份证、不动产证等),向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科提起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逾期不主张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88号),申请人及与该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公示期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身份证、不动产证等),向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科提起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逾期不主张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