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法院一BB电子 BB平台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资讯     |      2024-01-04 10:10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其中,清远阳山法院审理的朱某明诉阳山县某手袋厂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入选其中。

  陈某强是阳山县某手袋厂(以下简称手袋厂)的实际经营者,其租用阳山县和平旅馆的一楼和四楼作为手袋厂的工作场地。2018年1月9日,黄某燕在手袋厂四楼上班,期间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四楼楼梯间直接抛下一楼楼梯口,砸到和平旅馆旅客朱某明的颈部,朱某明当场昏倒在地。朱某明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朱某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朱某明诉至法院,要求手袋厂、陈某强及黄海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燕因疏忽大意在四楼抛下半成品手袋导致朱某明受伤,BB电子 BB平台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BB电子 BB平台黄某燕作为手袋厂员工,受经营者陈某强的雇请在厂里从事手袋生产加工工作,将生产加工的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是其工作内容,其通过抛运方式将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手袋厂作为用人单位、陈某强作为手袋厂实际经营者,应对朱某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5月14日,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给朱某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黄某燕作为手袋厂的工作人员,其在抛运手袋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受伤,用人单位及其实际经营者,应对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作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件,有力警醒、教育各单位和员工将高空抛物纳入“安全生产”范畴,绝不能为了“走捷径”“图方便”而不顾生产安全,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心存半点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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