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 “头顶上的安全”引发全社会的关注。阳山县人民法院便有一案入选广东省高院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阳山县黎埠镇某手袋厂(以下简称手袋厂)租用阳山县黎埠镇一旅馆的一楼和四楼作为手袋厂的工作场所,2018年1月9日,其员工黄某燕在工作期间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工作场所四楼楼梯间直接抛至一楼楼梯口,抛下的手袋砸到正从二楼前往一楼楼梯口的朱某明,致使朱某明当场昏迷。朱某明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46天。经鉴定:朱某明因重物砸伤至颈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伴颈脊髓损伤造成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并为完全护理依赖。
为此朱某明诉至阳山法院,要求手袋厂、实际经营者陈某强及黄某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考虑到朱某明伤残严重,远在安徽省霍山县住院治疗,承办法官以视频方式核实朱某明的伤势情况,又因朱某明为低保贫困户,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遂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由手袋厂、陈某强向朱某明先予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
阳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燕因疏忽大意在四楼抛下半成品手袋导致朱某明受伤,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燕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黄某燕作为手袋厂员工,受经营者陈某强的雇请在厂里从事手袋生产加工工作,将生产加工的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其通过抛运方式将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手袋厂作为用人单位、陈某强作为手袋厂实际经营者应当对朱某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给朱某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纸判决并不只是一件侵权案件的终结,更是社会的镜子。本案作为广东省高院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典型案例,正是给所有的企业及单位一个警醒,高空坠物致人伤残赔偿是金钱,而伤者轻则致残,重则丧命,再多的金钱换不回余生的健康。安全的蓝天,需要你我共同守护,更需要严厉的法律守护!BB电子 BB电子的网站`入口BB电子 BB电子的网站`入口